(2013年10月28日,南师院发〔2013〕13号文件颁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工作;信息发布须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程序办理,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信息不得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
任何单位、任何人发现不得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按照职责统一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除以上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具体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方式:
(一)学校网站、OA网、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二)学校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根据需要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
(四)网站和公开发行的政务信息专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其他途径:
(一)学校在南昌师范学院网站及OA网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三)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程序:
(一)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含电子公文)信息,制作单位在草拟公文时,须在发文稿纸上的机密等级中选择公开属性,并明确公开的受众;对其它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单位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更新。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供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学校受理程序为:
1、申请应包括主要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学校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告知书。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校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供依据;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4、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三)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校长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吸纳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编制全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学校各单位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